[离婚纠纷] 关于房屋出租方面的法律问题

各位资深法律工作者,本人想咨询个问题。
由于家里车库空闲,租给某人存放杂物,因为租金便宜,也没签署合同,之前对方租金支付及时,而到了最近,连续拖欠租金,人也联系不上,对于这种情况,本人要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把这车库收回?里面的东西能随便处置吗?
游客  发表于 2016-9-1 16:13:42
你好!

你是没有与对方签署任何合同的,那意味着对方是以月租的形式与你租用该车房作为放置东西之用。

在这情况下,你必须向对方发出书面通告,并要求对方在14天之内搬离所有东西。如果对方14天之内仍没有回应,你必须将这些东西收拾好,放在安全的地方,日后他再跟你联络的时候,你有权跟对方追讨合理的保管费用。

在任何情况之下,你不可以将对方的东西搁置,这样是违法的。

如果你想拿取详细的法律意见,可以直接与本律师联络。

此敬
郑玉桂律师敬上
诉讼律师,事务律师,移民律师,税务律师
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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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邮:[email protected]
电话:00618-8359 25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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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  发表于 2016-11-4 08:38:07
人可能回国了
游客  发表于 2016-12-20 11:57:05
呵呵,我也遇上这事, 有学生说,东西留在我的出租房,如果有回来租就免费, 如果不继续租就要收寄东西费,但是等 了一年还不回来拿, 搞得我扔也不是, 不扔又占地方, 微信都被拉黑, 也换了电话号,找不到人, 这些孩子真是搞不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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